一些人重视遗嘱,而忘记了自己曾经对一些财产(例如银行账户)已经做出了安排。通常,事先指定受益人的文件高于遗嘱的效力。
每次客户找到我们准备遗嘱,我们都会查阅一下客户的资产事先指定继承人的情况。我认为这是律师工作的很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仅仅为客户准备一份遗嘱,很可能无法全面反映客户的愿望。
我们会与客户讨论事先指定的继承人是否还合适?是否清楚?是否有其他更符合客户心愿的方法,例如,银行账户是否已经指定了受益人?指定的继承人符合你的心愿吗?如果指定的受益人重病(虽然生存但无法享受继承人的遗产)或已经去世,谁来继承银行账户中的余额?
最近谈论很多的是关于用税前收入积累的退休金账户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在退休金文件上可以指定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的受益人,在我们审阅的文件中,一些人忽略指定第二顺位的受益人;一些人本来的意图是指定A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B为第二顺位的受益人,但由于没有表达清楚,被理解为A和B都是第一顺位的受益人(由于从退休金账户提款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此类错误经常会导致多付税)。
提到继承人从退休金账户提款需要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美国税务局近期很反复。Jan 1, 2020税改之后,如果继承人是非配偶(例如是成年孩子),税法规定了一个10年的提取期。社会普遍的解释是成年孩子可以一次性提取全部余额(当年缴纳所得税),也可以多次提取,用10年的时间提取完毕,每年把当年的提取额作为当年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但是最近税务局好像在提议继承人在10年的提取期内应当每年提取,这让大家很困惑。
在将来,我们会介绍遗产成本升值不适用于用税前收入积累的退休金账户中的余额。
所以,提醒大家一下,就退休金账户作为遗产,指定谁为受益人,大家需要深入地分析一下相关因素和影响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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