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过于相信遗嘱的起草者,再加上遗嘱通常冗长、不易理解,生活中常发生一些人在签字之前未认真阅读、核实,导致其签署的遗嘱并未反映其真实意图的情况。
一个知名家族就发生过类似事情,该家族的一个女儿(Doris)生前就遗嘱的内容与个人代表有沟通和交流,个人代表的理解是Doris的意愿是向她亲自设立的基金会的员工分配一定价值的遗产。但是,Doris 去世后,大家发现其遗嘱上的指示是向 Doris 担任董事、信托管理人、或管理人员的基金会的员工分配遗产。Doris生前,她、个人代表均没有发现遗嘱中的文字表述与她的意图不符。Doris去世后,由于她曾担任其父亲设立的基金会的董事、信托管理人、或管理人员,这些基金会的员工也要求获得遗产。Doris的个人代表请出遗嘱的起草者作证,试图证明 Doris 的真正意图是使其亲自设立的基金会的员工受益(不包括其父亲设立的基金会的员工),但该证据被纽约法院拒绝了,法院认为遗嘱的条款内容明确(遗嘱中对基金会的定义没有歧义),没有必要听取起草者的证言。
因此,签署任何文件前,立遗嘱人需要理解每一条条款的作用,确保遗嘱的条款准确地反映立遗嘱人的愿望。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数字错误上。例如,一个人的意图和事先的安排是给之前婚姻的儿子和女儿各5万现金,但其过世后,大家发现其遗嘱上却写成了给之前婚姻的儿子和女儿各5,000元现金。在此情况下,儿子和女儿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费用说服法官和其他受益人这是笔误,儿子和女儿各自应该拿到5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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