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委托书与遗嘱具有不同的功能,二者需要结合使用
持久委托书中指定代理人,遗嘱中指定个人代表。
持久委托书的作用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前,遗嘱的作用是在委托人去世之后。
代理人的代理权发生在委托人去世之前,个人代表的职责发生在委托人去世之后。
代理人负责的是委托人生前的财产和事务,个人代表负责的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的遗产和事务。生活中常发生一些代理人在委托人去世后,仍利用持久委托书操作银行账户,这是越权、通常代理行为无效,也会被银行拒绝。
通常,代理人不需要法庭的批准便可以凭着持久委托书代替委托人行事,而个人代表需要法庭的批准后、才有权处理立遗嘱人的某些事务(例如出售房产、从银行账户取款等)。
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是基于持久委托书(代理人不能从事持久委托书禁止、不允许的事宜);而个人代表需要根据遗嘱的指示处理法律要求的所有事务,而法律要求的事务因人而异,有些立遗嘱人需要缴纳遗产税(个人代表需要负责报税、纳税),有些立遗嘱人有债务(个人代表需要与债权人谈判还债事宜),有些遗嘱要求设立信托(个人代表需要负责设立信托),有些立遗嘱人有未结的诉讼(个人代表需要应付诉讼)。
一个委托人可以有多份持久委托书,但一个人应当只有一份有效的遗嘱。
如一个人(A)正在出售其商业房地产,不幸重病,无法谈判和做出决定,此时,持久委托书上指定的代理人通常有权代表A继续谈判,签署文件。如果A去世,出售交易尚未完成,代理人丧失其代理权限,A的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决定是否继续谈判。
如果持久委托书指定代理人来照顾未成年孩子,遗嘱中也为孩子指定了监护人,那么,在委托人重病期间、去世之前,代理人照顾孩子;委托人去世之后,遗嘱中指定的监护人将照顾孩子。当然,代理人和监护人可以是用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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