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表的责任重大,法庭检验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法庭审核并批准谁做个人代表。在被法庭认可之前,一些机构(例如:银行)通常会拒绝配合遗嘱上指定的个人代表。
有遗嘱的,法庭检验的程序通常是法庭认可遗嘱的效力及其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我们提到通常,原因是有时会出现遗嘱抗议,抗议人认为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不适合做个人代表、或不符合做个人代表的条件和资格,导致法庭不批准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在社区财产州,如果生存配偶不是个人代表,法庭有可能允许生存配偶优先管理社区财产。有时也会发生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拒绝的情况,所以遗嘱中通常应当指定第二顺位的个人代表。
无遗嘱的(或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中指定的个人代表无法行事、遗嘱没有指定第二顺位的个人代表),希望担任个人代表的申请人可以向法庭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其他家庭成员或继承人同意申请人作为个人代表的书面文件,让法庭批准申请人作为去世者的个人代表。
无遗嘱的,如出现纠纷(例如,几个家庭成员或继承人都希望担任个人代表、或其他的家庭成员或继承人不同意申请人作为个人代表、或申请人找不到某个家庭成员无法取得其同意的书面文件),法庭可能需要开庭,听取其他家庭成员、继承人和相关人士的意见,结合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通常的顺序是:生存配偶、生存配偶指定的人士、成年孩子、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孙女等),审查申请人的条件和资质、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做个人代表。在此情况下,由于个人代表不是去世者指定的,遗产可能会面临管理不善的风险,去世者的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产生不和、冲突。所以,每个人都应当签署遗嘱指定个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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