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谈到如果立遗嘱人把特定物件直接给特定的人,立遗嘱人还要考虑并且明确继承人早于立遗嘱人去世的情况。除此之外,起草遗嘱时,需要考虑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事宜,下面举几个例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
例如,立遗嘱人把钻石戒指给其妹妹,妹妹可能不喜欢钻石戒指而放弃继承,立遗嘱人可以进一步指示,如果妹妹放弃继承,钻石戒指将给外甥女N1。现实中,常发生一些家庭利用放弃继承减轻税赋,一些情况下,如果非配偶继承需要缴纳遗产税,则非配偶可以放弃继承,而让生存配偶以选择婚姻扣除的方式继承,可以缓缴遗产税。将来我会进一步介绍放弃继承的相关操作。
特定物件已经不存在的情况
例如,立遗嘱人把钻石戒指给其妹妹,立遗嘱人还要考虑并且明确如果立遗嘱人去世时,钻石戒指已经不存在的,立遗嘱人的愿望是什么?如果立遗嘱人的愿望仅仅是将特定的戒指给妹妹,则遗嘱可以指示只有在钻石戒指仍存在的情况下,妹妹才能获得钻石戒指。如果立遗嘱人的愿望是让妹妹获得继承,则遗嘱可以指示给妹妹等同于钻石戒指价值的现金或其他实物。当然,现实生活中,如果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特定物件的继承人、但之后立遗嘱人将该特定物件出售了,立遗嘱人应该及时更新遗嘱。
特定物件的产权登记已经变更的情况
最近发生这样一件事情,一位父亲拥有一架飞机,其在遗嘱中把飞机给女儿。但是,父亲去世后,个人代表发现在签署遗嘱前,飞机已经被放入一家父亲拥有的公司中,飞机由公司拥有。父亲在遗嘱中并没有提到公司,没有提到把公司的股权给女儿。尽管女儿已经聘请了律师,其是否能获得飞机尚是一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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