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客户问遗嘱中是否可以就继承设定条件,答案是可以的,遗嘱附加的条件应当正当、合理、现实、客观,否则的话,一些条件可能被法庭判定无效。
立遗嘱人可以为继承附加条件,虽然遗嘱及其附加的条件可以完全由立遗嘱人根据自己的愿望、喜好、判断决定、并做出明确指示,遗嘱附加的条件应当避免被法庭判定无效,所以遗嘱中的相应条款要仔细地考虑、斟酌、精心起草。
通常有效的条件。通常,合情合理的条件都会被法庭判定有效。例如,遗嘱中可以指示:
”我的孩子S达到30岁后才可以直接继承下述遗产”
”如果我的可分配遗产(指扣除税款、债务、个人代表的费用和其他支出后的余额)的价值等于或大于50万,我给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10万,用于新品种果树的研究和试验;如果我的可分配遗产的价值少于50万,我给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可分配遗产的20%”
“只有在某个继承人在结婚前签署了婚前财产协议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遗产”;或“只有在分配日继承人已经结婚,才可以继承遗产”,大多数的法庭认可该等条件有效。
在条件有效的情况下,如果不符合条件,继承人无法继承,相应的遗产将根据遗嘱的指示被放入信托(例如,如果立遗嘱人去世时,孩子S未达到30岁,相应的遗产放入信托,等到孩子S达到30岁后,信托管理人才将信托中的财产分配给孩子S)、分配给第二顺位、第三顺位的继承人、或作为兜底遗产被兜底继承人继承。
可能产生纠纷的条件。如果条件需要主观判断,条件描述的不够清晰、或矛盾,附条件的继承很容易产生遗嘱抗议或纠纷。例如,遗嘱中指示孩子A需要有幸福的家庭、或孩子A需要有成功的事业,才能继承。这里“幸福的家庭”、“成功的事业”均是主观判断和看法、会让个人代表很为难。如果孩子A拿不到继承,可能会要求法庭判定条件无效,要求法庭判定其无需满足任何条件即可继承。
下期我们介绍可能被判无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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