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我们提到遗嘱可以就继承附加条件,但附加的条件应当正当、合理、现实、客观,否则的话,一些条件可能被法庭判定无效。
可能被判无效的条件。如果遗嘱设定的条件背离社会的一些普遍公认准则、违反法律、不符合社会公共政策等,法院可能判定遗嘱中的条件无效,例如:
如果遗嘱中指示某个人不结婚、或与其现任配偶离婚的情况下,才能继承,这些指示奖励不结婚、或引导离婚,背离了普遍公认的提倡组建和睦家庭的社会公共准则,一些案例显示该等条件会被法院判定无效。
在2003年纽约州的一个案例中,立遗嘱人指示:其去世时,如果某个人(B)是单身,B可以直接继承一笔遗产;如果B结婚了,则立遗嘱人的个人代表必须把该笔遗产放入一个信托中(使B不能获得遗产的所有权),B是信托的受益人,只要B处于结婚或事实婚姻状态,信托一直持续存在。纽约法庭判定由于违背社会公共政策,此条件无效,无效的结果是B可以立即获得遗产,而不用通过信托慢慢地获得利益。
又例如,在2021年印第安纳州的一个案例中,限制结婚的条款与上述纽约州的案例类似,不同的是,印第安纳州的案例中,不鼓励婚的条款是在一个可撤销的信托文件中,而纽约州的案例中,不鼓励结婚的条款是在遗嘱中。印第安纳州最高法院认为:一些要求(例如:不得违背社会公共政策、不得禁止或限制结婚)仅适用于通过遗嘱的继承,而不适用于信托,并且该州的信托法没有明确的禁止,因此认为可撤销的信托文件中的不鼓励结婚条款有效。
所以,对于涉及遗嘱、信托所附的某些条件是否有效,不同州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相关的细节也会影响结果。需要就遗产继承事先附加、设置条件的立遗嘱人,需要与律师充分讨论、精心起草遗嘱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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