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谈到遗嘱的分配条款要容易操作,最近遇到一个事例,遗嘱中指示立遗嘱人去世后,B有优先购买立遗嘱人的特定位置的房产的权利,如果B不购买的,房产属于A;如果B购买了,B支付的房款属于兜底遗产。这给个人代表留下了很多难题,如何让B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B只要愿意购买,什么价格都行,B的付款周期多长?还是需要把房产放到市场上让潜在的买家提出邀约,在同等条件下B有优先权?B有多长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情况下,个人代表做出让所有受益人都满意的决定是不容易的。因此,立遗嘱人要把自己放到个人代表的位置上,考虑每一个指示是否会造成操作上的不可行、复杂或操作成本昂贵、或引起继承人之间的矛盾。
遗嘱条款要考虑资产价值的变动。立遗嘱人还需要考虑遗产价值的变动。例如,一个人(A)估计其拥有的房产价值大约50-70万,其愿望是将房产留给女儿,其遗嘱中指示:女儿获得房产、或100万现金(二者取低者),此条款是基于房产价值不会超过100万而设计的,目的是让女儿继承房产。A去世后,没想到房价大涨,房产价值增值到130万,女儿将获得 100万现金,如果A的遗产中的现金不足100万,个人代表将不得不出售房产、使女儿获得100万现金,此方案可能并不是A所希望的。
遗嘱中的分配条款要考虑出售成本。例如,母亲赠与女儿股票,赠与儿子一套房产,赠与时二者的市场价值是一样的,母亲以为是平均分配。母亲过世时,股票和房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不一样,即使一样,出售股票和房产的佣金、税费不一样(税费还跟母亲购入时的原始价有关),导致二人出售后获得的现金相差很大。因此,立遗嘱人要把税赋、财产增值、财产的固定管理费用、出售成本等因素考虑进去。本例中,如果母亲使女儿和儿子各获得股票和房产的一半,能使分配较为公平;但对共有的财产,如果一方欲出售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共有人对房产的使用和维护有不同意见,也会导致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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