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人的人已经不知道,她们/他们签署的遗嘱会由于用词不准确、使用多重标准等,而导致遗嘱纠纷,自己辛苦累计的、打算让继承人受益的遗产被用来支付法庭、律师、证人等费用等。
在1999年Pennsylvania的一个案例中,遗嘱中指示一些遗产在女儿和两个兄弟(equally by and between my daughter S, and my brothers K and J”),遗嘱中用词是”by and between”,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财产由三个人平均分配,还是女儿获得50%,两个兄弟合计获得50%。法庭认为应该采用 “between”的侠义、精确的概念,即是二者之间的平均分配,女儿应获得50%。英文中多于两个人的情况下应该用among。
另外,遗嘱中使用”我的配偶”通常指的是立遗嘱人去世时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生存配偶,遗嘱中使用”我的配偶加上具体名字A”通常指的是A本人,即使立遗嘱人去世时已经与A离婚。为避免纠纷,最佳的实践是使用精确的术语和名称,并且根据情势变更更新遗嘱。
避免使用多重标准
在1999年纽约州的一个案子中,遗嘱中先提到遗产由所有的侄女和外甥女均分,然后又罗列了签署遗嘱时的侄女和外甥女的名单。不巧的是,名单中遗漏了二位侄女(其中一位在遗嘱签署时已经过世)。法庭上争论的焦点是:是否所有的侄女和外甥女都是继承人,还是名单上的那些才是继承人,两个标准,一个是”所有的侄女和外甥女”,另外一个是”具体的名单”,在二者有矛盾的情况下,哪个有效?由法庭来做出决定的过程耗时、昂贵,大家在遗嘱中要避免多重标准。
遗嘱条款不要与其他文件矛盾
如果立遗嘱人之前签署过遗嘱,在签署新的重述的遗嘱时,一定要写明撤销先前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曾签署一些指定继承人的文件(例如事先指定了受益人的保单),设立了信托,或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等,立遗嘱人应核实所有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使文件之间相互配合、补充,不能有矛盾。我们举一些出现矛盾的例子:
一位公司员工A在其401(K)退休金账户文件中指定其女儿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由于女儿的收入高、继承后提取退休金账户中的余额时会导致高额的个人收入所得税,A改变了主意,在其后来签署的遗嘱中,将其所有的遗产留给妹妹,但未修改退休金账户指定受益人的文件,A去世后,其女儿很可能将继承退休金账户中的余额。
下期我会再介绍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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