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谈到如果立遗嘱人把特定物件直接给特定的人,立遗嘱人还要考虑并且明确继承人早于立遗嘱人去世的情况,今天再举几个例子:
如果遗嘱指示把一定数额的现金(例如5万)直接给特定的人(例如:立遗嘱人的叔叔),将剩余的遗产留给慈善机构C。如果叔叔早于立遗嘱人去世,大多数人会理解为慈善组织将获得此5万(”解释一”),也有人会理解为叔叔的继承人将获得此5万(”解释二”)。为避免歧义和争议,如果希望解释一的情况,可以更加清楚地指示:如果我的叔叔早于我去世,把此5万的现金给慈善机构C。如果希望解释二的情况,可以更加清楚地指示:如果我的叔叔早于我去世,把此5万的现金直接给我的叔叔的生存配偶,如果生存配偶也已经去世,把此5万的现金平均分配给我的叔叔的孩子们,如果我的叔叔既没有生存配偶也没有孩子,把此5万的现金给慈善机构C。
又例如:一位先生指示给妹妹A和哥哥B各5,000的遗产,但妹妹A早于先生过世了,但留下两个孩子。如果先生的遗嘱中包含丧失权力(lapse)的条款(即继承人过世的,丧失继承权),则妹妹A的继承权丧失,哥哥B获得10,000元;如果先生的遗嘱中包含不丧失权力(anti-lapse)的条款(即继承人过世的,其继承权仍然存在,由其后代接受继承),则妹妹A的继承权将传给其孩子们,哥哥B获得5,000,妹妹A的两个孩子代替妹妹A继承,各获得2,500。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妹妹A早于先生过世了,没有孩子,但是有生存配偶,此时,立遗嘱人是希望妹妹A的生存配偶继承5,000元?还是希望哥哥B获得10,000元?
再改变一下假设,如果哥哥B和妹妹A(第一代)都早于先生过世,妹妹A留下两个孩子(第二代),哥哥B留下四个孩子(第二代),先生的遗嘱应当进一步明确是让妹妹A的两个孩子获得5,000元(各获得2,500元)、哥哥B的四个孩子获得5,000元(各获得1,250元),还是希望六个第二代平均分配(各获得10,000元中的六分之一)?
遗嘱中要根据立遗嘱人的愿望,把上述事宜或类似的事宜表达清楚,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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