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起到减少遗产、资产保护的作用,设立不可撤销之后,信托文件通常不可修改、不可撤销。也就是说,设立人(例如您)一旦签署信托文件、将财产转入信托,将失去对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信托管理人将控制财产),不能修改信托文件,不能拿回信托财产。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受益人可以获得信托收入、本金或最终获得信托中的全部财产。
虽然,一些家庭知道遗产税的经济冲击,但不可撤销信托导致的对财产失去控制还是让很多人犹豫、迟延设立不可撤销信托。
把财产完全交给信托管理人经营或管理,不放心怎么办?不可撤销的信托是否有一些灵活性,让设立人稍微放松、减少顾虑呢?好消息是,根据一些案例、法律、法律解释,国会、政府允许一些信托方案,使信托设立人既不直接控制信托财产,获得资产保护,同时对信托管理人有所约束,让信托设立人较为安心地设立信托。例如,
一、聘请信托保护人:这是信托文件中的可选条款,保护人可以平衡设立人、信托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设立人的意愿得以实现。保护人的作用和权力因信托而异,具体取决于信托条款,通常保护人可修改信托条款、撤掉信托管理人、解除信托、甚至增加设立人作为受益人之一等。
二、聘请专业顾问:不可撤销信托必须任命信托管理人。除了信托管理人外,其他的职务都是可选,不是必须的。跟信托保护人一样,投资顾问、分配顾问等也是可选职务。这些顾问的好处是可以专业负责一项事务,例如,如果信托管理人不擅长投资或设立人不信任其投资能力,投资顾问可以专门负责投资;如果信托拥有一家建筑公司,信托管理人不懂业务,信托文件中可任命专业人士负责管理建筑公司的业务。在一些情况下,设立人可以担任某些顾问。
当然,信托文件可以规定一些被解除、撤销的条件,例如,一些人于设立有期限的信托,例如30年或50年,期限到了信托就解除,信托财产将被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或,如果信托财产低于一定数额(例如:100,000美元),信托管理人就可以解除信托。另外,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法庭可以批准修改信托条款或撤销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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