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家庭财产规划系列-送给用心思考传承规划的人士
前面我们提到法定继承人规则的复杂性,读过之后大家应该都会避开法定继承,而自己签署遗嘱、自己指定继承人、自己控制。遗嘱的条款的效力高于州法的效力,遗嘱中指定继承人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的规定,而且比法定继承的规则要简单、明确、容易执行。
立遗嘱人应当为特定财产(例如:房产、收藏品等)指定继承人,也应当在遗嘱中指定兜底财产(residual property)的继承人。继承人应该有第一、二或更多顺位。
立遗嘱人有完全的权力指定谁是继承人。在决定继承人及其可获得的遗产时,立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愿望、考虑对自己和家庭重要的因素。
遗嘱中通常包含家庭成员(例如配偶、父母、孩子们、孩子们的后代、兄弟姐妹等)的描述,然后明确家庭成员中的哪些人是指定的继承人及其可获得的遗产、数额或比例。现实中,一些人注重指定配偶、孩子们作为继承人,而会忽略父母、兄弟姐妹等。
继承人除了家庭成员外,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信托、慈善机构,例如,一些人希望通过遗产的分配感谢帮助自己的员工(我看到一些人的遗嘱中指示分给秘书一些遗产),一些人将部分遗产放入信托。
在指定继承人时,每个人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例如,一些人希望孩子们靠自已的能力创造财富和幸福,不愿意留给孩子过多的遗产;一些人希望特别照顾某一残疾的家庭成员;一些人希望慈善机构获得部分遗产;一些人看重税赋的影响,选择税赋最少的遗产继承方案,当然,对另外一些人而言,税赋并不是决定性或重要的因素;一些人希望生存配偶有控制权,将全部遗产留给生存配偶。
无论立遗嘱人的愿望是什么,都可以通过在遗嘱中指定继承人、指示分配方案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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