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委托书与可撤销信托也是大多数家庭必备的文件,二者的主要区别包括:
一、 管理的财产所有权不同:代理人根据持久委托书行事时,代为管理的通常是委托人自己的事务(例如:决定治疗方案、报税等)和拥有的财产(即:登记在委托人名下的财产,不是转入信托的财产)。信托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行事时,财产所有权属于信托。
例如,如果委托人签署了可撤销信托文件,由于一些原因(例如:打算出售房产等),还没有来得及向信托注资(即:委托人名下的财产尚未转入信托中),就生病了,在委托人无行为能力期间,如果持久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人向已经存在的可撤销信托注资,代理人可以完成委托人尚未完成的事情,向信托转移财产。之后,财产所有权属于信托,由信托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管理和分配。
二、 从被第三方接受的角度:经常发生一些机构(例如,银行)不接受持久委托书,导致代理人无法从银行账户中提款。代理人有时需要请律师与机构交涉,我们常常听到一些律师讲述与机构交涉的经历、无奈和策略。相比之下,信托较容易被一些机构接受和认可,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信托管理人之间的交接程序通常也很简单。
三、 委托人的去世对二者的影响不同:委托人去世时,可撤销信托变成了不可撤销的信托,信托中的财产及其信托运作不受委托人去世的影响(如果委托人是第一顺位的信托管理人,涉及信托管理人的更换)。而签署持久委托书的委托人去世后,持久委托书立即失效。
四、 规划功能不同:持久委托书的内容相对固定一些(没有规划功能),而信托文件的内容可以很广泛,灵活,可以安排受益人如何受益等。一些机构(例如银行、医院)通常会提供格式版本的持久委托书,而没有机构会提供格式版本的信托文件。
五、 文件份数:一个人可以有多份持久委托书,也可以有多份可撤销信托。每份持久委托书可就不同的事宜指定不同的代理人。每份可撤销信托持有、管理其名下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的受益人。例如,一个人将其拥有的房产A 放入信托A,受益人是儿子;将其拥有的房产B 放入信托B,受益人是女儿。此人在世时,如果已经无行为能力,其持久委托书中指定的代理人无权管理房产A或房产B(除非代理人同时也是信托管理人)。
大家可将持久委托书与可撤销信托结合、协调使用。例如,在定义无行为能力的判断标准和谁来决定时,二者的条款应当保持一致。可撤销信托中的信托管理人和持久委托书指定的代理人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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