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遗嘱的一项重要功能。未成年人(18岁以下)在法律上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某些决定或管理自己的资产,如果继承人有未成年人,遗嘱中需要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照顾未成年人生活、管理未成年人继承的财产。孩子的父母一方通常指定另一方作为首任监护人(父母一方通常无法通过遗嘱剥夺另一方的生活监护权)。
小说和电影“Goldfinch” 中一副名画伴随着一个男孩的艰难成长过程,其中的一个情节是关于男孩的监护权:男孩的亲生父亲很不负责任,其父母已经离婚,男孩和母亲生活在纽约,但不幸的是,母亲在一起爆炸事故中身亡,母亲的朋友(也是孩子同学的母亲)很喜欢男孩,希望将男孩留在纽约,但法院还是判定男孩的亲生父亲作为监护人,男孩不得不离开纽约,去一个偏远的地方跟债台高筑的父亲生活在一起……
如父母都去世,通常指定立遗嘱人信任的亲戚或朋友作为监护人,也可以指定机构作为监护人。在指定亲戚或朋友作为监护人之前,立遗嘱人通常需要与打算指定的人士沟通,一方面需要确认该人士乐意承担这个重任,另一方面需要向该人士交待期望孩子维持的生活标准(例如,是否上私立学校、参加夏令营、是否期望孩子多一些旅游、孩子成年之前是否为孩子买车、车的预算、房子的使用等)。
照顾未成年人生活和管理未成年人财产的可以是同一人(机构),也可以是不同的。立遗嘱人需要指定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甚至更多顺位的监护人。
如果没有遗嘱的(或如果立遗嘱人只指定了第一顺位的监护人,但该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出国、生病等)无法履行职责),法庭将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这不仅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指定的监护人并不一定适合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可能还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立遗嘱人可以指示监护人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现实中,一些人几乎没有需要通过遗嘱处置的资产,他们/她们还是会签署遗嘱为未成年孩子们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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