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人的人已经不知道,她们/他们签署的遗嘱会由于与其他文件矛盾,导致无法实现愿望,遗嘱纠纷等。
在纽约的一个案例中,先生在银行签署了一份去世后支付命令 (Pay Upon Death),指定其去世后,妻子作为银行账户的继承人(在此安排下,先生去世后,不必经过法庭检验,妻子可以立即获得银行账户的资金)。后来二人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概括性地约定妻子放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积累的所有财产中妻子的份额。多年后先生去世,先生的个人代表基于离婚协议,认为前妻不是银行账户的继承人。但是,法庭认为:由于先生未修改去世后支付命令,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够明确(没有特意针对去世后支付命令涉及的银行账户的条款),判定前妻在离婚协议中的放弃不足以改变去世后支付命令,前妻仍是银行账户的继承人,可获得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如果母亲有三个孩子(一个女儿、二个儿子),由于女儿跟母亲住,为了方便,母亲在没有弄清楚房产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把女儿的名字加到房产上,与女儿以不分割共同共有方式(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拥有房产,母亲去世后,女儿自动继承房产 (也不需要经过法庭检验),母亲的遗嘱指示三个孩子平均分配其房产,这时房产登记的效力高于母亲遗嘱的效力,女儿有权独占房产。
如果立遗嘱人是小企业的股东,遗嘱中有关小企业股份的继承条款要结合股东之间的协议(例如,一些股东事先签署了买卖协议,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条件优先购买去世股东的股权),使相关文件互相补充,而不能相互矛盾。
一些法院和州法认可高级遗嘱(Super Will),即允许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用明确的条款指示:如果本遗嘱特意指定的财产(例如具体的银行账户中的现金)的归属与任何之前的文件中的内容不符,以本遗嘱的内容为准。此类高级遗嘱的目的是使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事先指定受益人的文件。但是,如果银行在不知道遗嘱内容的情况下,已经根据立遗嘱人签署的、并在银行存档的去世后支付命令向指定受益人做出了支付,一些州(例如华盛顿州)的法律会免除银行的责任。
因此,立遗嘱人签署的所有文件的内容一致性是最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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