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州对遗嘱的签署手续和合法性各有要求。例如,在华盛顿州,立遗嘱人要18岁或以上,有健全清晰的思维能力,在两个有证明能力的、无利益冲突的证人面前,亲自在遗嘱上她/他的名字所在处签字。两个证人也要在遗嘱上她们/他们的名字处签字,证明他们亲眼看到了立遗嘱人在遗嘱上的签字。
实践中,签署手续不合法是法庭不认可遗嘱效力的主要原因。在2021年华盛顿州的一个案例中,立遗嘱人的三个孩子们(一个女儿、二个儿子)并不知道父亲有遗嘱。父亲去世后,一位女士(A)拿出父亲的遗嘱要求法庭批准,在该遗嘱上签字的两位证人是该A女士常去的养马场的主人们。三个孩子和A女士就遗嘱的效力打起官司,争论的焦点是两位证人在遗嘱上签字时,父亲是否在场,并且父亲是否亲自邀请两位证人作证。两位证人中的一位已经去世,无法作证。三个孩子聘请了私人侦探来面试另一位证人,该证人的证言前后矛盾,有时说是A女士把遗嘱拿给他们签字、签字时父亲不在场;有时说是父亲把遗嘱拿给他们签字并且签字时父亲在场。在前后矛盾的证人证言面前,法庭选择相信是A女士把遗嘱拿给证人签字的,立遗嘱人(父亲)当时并不在场,因此判定遗嘱无效。
出现遗嘱抗议的另一个常见的原因是抗议人声称立遗嘱人在签署遗嘱时没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或是在被胁迫、威胁、欺诈的情况下签署遗嘱的,或证人有利益冲突等。所以,一些律师会安排并保留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的录像、记录、医生证明等,作为日后证明立遗嘱人签署遗嘱时有行为能力的证据。
尽管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避免风险,现实中,如果立遗嘱人年老、思维表达开始有些迟钝,处于有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之间,判定立遗嘱人是否有能力签署遗嘱对律师、医生来说都是难题。
因此,大家应尽早签署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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